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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与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整理自:重庆科技学院 2008-12-30 15:02:44

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与培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体育文化建设,提倡学生全面发展,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及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按规定对此类学生实行特别招生方式,其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的要求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校列入特别招生的运动队项目,以上级批准的项目为准。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招生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考评委”),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校招生就业处、纪委、教务处、校体育系相关负责人及所考项目两名以上(含两名)教练员为其成员。其职责是:负责领导、协调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运动水平考评、确定预选名单、处理异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选拔公正,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人员原则上实行轮换制,其具体人选,由校体育系研究决定并报校考评委批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一)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二)   具有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历,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作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生选拔人选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品行端正;

  (二)体育运动水平,需符合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并符合各省文件中的其他招生规定与报考条件,且通过我校按规定组织的体育专业水平测试;

  (三)在全国统一高考中填报我校志愿,成绩合格并经省级招办审批同意录取者;

  (四)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且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教学任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可免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校考评委对其全面考核后决定是否录取,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学校自行组织文化考核的科目不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其中学校自行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招收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五)自愿服从学校的管理和训练,与学校签定《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学习、训练合同书》,并填写《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跟踪考核表》;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与体育专业水平相当的体育训练。申请学生及其所在学校、运动队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申请学生需按规定参加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并在指定时间内,参加由重庆科技学院校考评委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条  申请学生必须按我校要求填报相关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其考试资料(含高考文化成绩、报考号、准考证号、所报的学校和专业志愿等)函告重庆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经重庆科技学院考评委审定后,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录取。如因自身因素延误报送相关招生信息者,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五章 考核及录取

第十一条 每年学校招办通过重庆科技学院招生网页公开发布每一年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信息。校考评委认可的教练员负责与全国各中学(尤其是重点项目学校)联系,收集信息,推荐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项目教练员推荐,并出具相关材料,分别报校体育系、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十二条 校考评委对申请学生的招生录取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校体育系针对学校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召集各运动队教练员制订详细合理的整体规划,经系务会研究确定该项目运动队本年所需高水平运动员名额及基本标准;

  (二)由校体育系负责人、该项目运动队教练员两人以上(含两名)和校招生就业处、纪委组成专项测试小组,针对该项目申请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进行专门测试,该项目教练员(2人以上)分别对其运动技术水平进行考核、登记,并提出书面建议报校体育系负责人,校纪委负责审核测试过程的公平、公正择优。测试完毕,由校体育系将经校纪委签章认可的测试结果报校考评委;

  (三)校考评委根据测试小组成员的报告,对测试的成绩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确定预选名单;测试小组成员可以对预选生名单提出书面意见报校考评委(限确定生名单三日内),由考评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处理;

  (四)经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学生,招生就业处根据校考评委确定的预选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确认后公示。审核合格,经当地招生办同意后按本条(五)分三个层次实施录取。

  (五)对招收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分为下列三个层次:

    1.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以上称号的考生,由校考评委对其专项技能等级进行认定,考核合格,经学校文化考核后认为能够完成专业培养任务的考生,经本人申请、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学校对其全面考核后录取,同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其中招收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2.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学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可择优录取。

    3.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须达到校体育系制订的分项测试标准以上且符合当年招收项目需要),参加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学校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校属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培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分工是: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校体育系负责制订体育运动队训练计划,教务处会同校体育系制订、执行相关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管理,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体育人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招收的国家队、省(自治区、直辖市)队的现役队员其学籍实行挂靠办法,由学校定期对其进行文化课教学,并单独组织考试,可延长学制实行弹性学分制。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体育运动训练,按《高水平运动员学习、训练合同书》重庆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跟踪考核表》、学校的体育训练与教学计划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体育人才招生录取、培养管理工作纪律,凡在体育人才招生考试、培养管理工作中有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效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招生就业处、纪委、教务处、校体育系针对自己的分管事项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度招生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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